波罗的海国家加大装备采购力度******
据美国“防务新闻”网站报道,近日,立陶宛政府宣布与美国政府敲定一项价值4.95亿美元的协议,采购8套“海马斯”火箭炮系统。无独有偶,爱沙尼亚近期也与美国政府签署一份价值2亿美元的协议,采购6套“海马斯”火箭炮系统。这是爱沙尼亚迄今为止规模最大的武器采购项目。对此,其邻国拉脱维亚表示,该国政府也在寻求高性能火箭炮系统,或将采购不超过10套“海马斯”火箭炮系统。分析人士指出,近期,波罗的海三国纷纷加大装备采购力度,或对地区安全形势造成负面影响。
据悉,“海马斯”火箭炮系统具备火力较强、机动性能较优、装填较迅速等特点。该型火箭炮系统配备6个发射管,既可发射射程70千米的GPS制导火箭弹,也可发射射程超过300千米的“陆军战术导弹”。在满载弹药的情况下,“海马斯”火箭炮系统公路最高时速可达90千米,具备自装填模块化发射能力,独立作战能力较强,可利用公路网,实现随停随打、打完即跑。
今年9月,北约在拉脱维亚举行了“银箭-2022”多国军事演习。演习期间,美军使用C-130运输机将“海马斯”火箭炮系统运抵拉脱维亚里加和利耶帕亚机场。在随后的实弹演习中,参演人员使用该型火箭炮系统发射火箭弹,成功打击波罗的海水域拉脱维亚专属经济区内的预定目标。不久后,波罗的海三国相继表达了购买“海马斯”火箭炮系统的意愿。
俄乌冲突爆发后,波罗的海三国不断增加国防开支,并声称要将国防开支占比提升至国内生产总值的3%。据北约估计,目前,爱沙尼亚、拉脱维亚和立陶宛的防务开支分别占国内生产总值的2.34%、2.10%和2.36%。报道指出,尽管波罗的海三国的目标一致,但三国实现目标的时间表各不相同。爱沙尼亚总理卡娅·卡拉斯表示,爱沙尼亚国防开支占国内生产总值比例将在2024年超过3%。立陶宛预计明年达到这一目标。拉脱维亚暂未透露具体时间。
与此同时,美国也借机加强在波罗的海国家的军事存在。12月16日,爱沙尼亚国防部发表声明称,美军一个步兵连已抵达爱沙尼亚,并计划在爱沙尼亚部署“海马斯”火箭炮系统,以增强北约东部力量。分析人士指出,受俄乌冲突影响,波罗的海三国经济呈现放缓和停滞现象,面临较大不确定性。与此同时,北约近期军事活动持续升级,一方面大幅扩充快速反应部队规模,另一方面频繁进行大规模军事演习。波罗的海三国此时加大装备采购力度,不仅会加重国内财政负担,还可能导致误判,加剧地区安全形势的恶化。(常雨康)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冲门”上地铁被卡 乘客因此扭了腰,责任谁担?
张建波
地铁车门关闭的提示音已经响起,李某(化姓)却一个健步冲进了车厢,谁知随身携带的拖车被车门夹住,在用力拉拽拖车的过程中,李某腰部拉伤。为此,李某将地铁公司诉至无锡市梁溪法院。案件承办法官2月1日接受了记者采访。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强行“冲门”未果还受了伤 乘客起诉地铁赔偿
2021年6月,无锡市民李某和往常一样,拉着买菜用的拖车去坐地铁。到达站台时,地铁车内的提示小灯已经闪烁并已响起提示音,车厢警示灯一并亮起。
为了不错过这趟地铁,李某急忙拉着拖车快步跑入车厢。当李某跨入车厢的瞬间,车厢门开始关闭,但其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导致车门两次试图关闭都被拖车阻挡,在门即将合拢时被迅速弹开。
在此过程中,李某因用力拉拽拖车,腰部受伤,经诊断为腰椎骨折,花费医疗费2.8万余元。经司法鉴定,李某伤势构成九级伤残。李某认为,地铁公司作为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李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地铁方面已尽“义务”法院驳回诉求
法院查明,李某是在已经响起提示音并闪烁警示灯的同时冒险快步拖车进入车厢的,其进入车厢的瞬间与车门关闭的间隔在1至2秒内,李某因拖车未完全进入车厢,被车厢门夹住而受力受伤。
事发站台门显眼处张贴有“门灯闪烁,请勿上车”的安全标识,候车区公告栏张贴有《轨道交通乘客守则》,载明:“列车关门提示警铃鸣响时或者警示灯闪烁时,禁止上下车。”上述守则,在事发车站共张贴13处。
法院认为,地铁公司作为地铁运营、服务企业,通过张贴安全标识、《轨道交通乘客守则》等多种方式对乘客进行了安全提示,对车厢关门也设置了合理流程即在关门前会响起提示音并同时闪烁警示灯,故地铁公司已经尽到了可预见、可预防的防护措施。同时,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视安全警示、疏于自身安全的注意义务,对此发生损害的应当由其自行承担。
最后,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李某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公共场所要尽安全保障义务 担责是有前提的
案件承办法官李琪霖受访时称,《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车站、机场、体育场馆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但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不能片面地理解为“只要事故发生在公共场所或经营场所,经营者或管理者就必须承担责任”,因为经营者、管理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纵观该案,地铁公司在安全保障义务上未有过错,无需担责。
法官提醒,一方面,广大乘客应养成良好的出行习惯,“冲门、抢门”不仅不能节约时间,还可能发生事故,得不偿失;另一方面,地铁公司应抓好管理环节,最大限度保障乘客的生命安全。